黃姓男子4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口,路口號誌為紅燈,遭民眾錄影檢舉,警方認定闖紅燈,監理站裁罰2700元及記違規3點,黃不服稱未遵守標線指示而非闖紅燈,提起行政訴訟,台南地院認為「車輛闖越停止線即屬闖紅燈」無法理上依據,判黃勝訴,撤銷原處分,可上訴。黃姓男子開車行經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口,闖越停止線,被依闖紅燈裁處,不服提行政訴訟,法官判他勝訴,可上訴。記者邵心杰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黃指出,轎車僅逾越停止線,並未侵入行人穿越道而有妨害其他方向的人、車通行,應以「不遵守標線指示」的違規行為裁處才對。警方及南投監理站依「闖紅燈」裁罰,他說,難以信服,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台中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裁罰,翻出1993年交通部函釋中有關「闖紅燈」行為的認定標準答辯,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行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,含左轉、直行、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。且有繪設路口範圍者,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,有穿越路口的意圖,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也視同闖紅燈,另無繪設路口範圍者,以車輛無視於紅燈標誌,而有穿越路口的企圖,其車身已伸越停止線,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、車通行者也以闖紅燈論處。 警方及監理站認定,黃面對圓形紅燈的狀態下,仍持續前進並越過停止線至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停駛等待,明顯已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,自屬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「闖紅燈」行為 。 台南地院勘驗影片,永二街方向號誌為紅燈,檢舉人車輛已停等在永二街西南往東北向的車道停止線後方,黃的轎車則由檢舉人車輛左側開始進入行車紀錄器畫面中,闖越停止線後煞停在停止線前方。台南地院認為,就道路交通法規中,「闖紅燈」的違規行為的具體要件為何?均未見道路交通法規有具體明文解釋;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,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,也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。院方認為「車輛闖越停止線即屬闖紅燈」無法理上依據,撤銷原處分,可上訴。至於黃是否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條款裁罰,院方指出,事涉監理所裁量權 的行使,非該院所能替代, 於原處分撤銷確定後,另由監理所做適法的決定。F8BCD152527E8C67
- Dec 29 Fri 2017 22:30
闖越停止線不等於闖紅燈 法官撤銷裁罰:無法理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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